为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的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如下: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申请人、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使用或者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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