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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物品的分类及特性
发表时间:〖2017/8/14〗    浏览次数:〖1274

       一、“易制毒”的定义与分类
       易制毒指该化学品具有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毒品的性质,通常是盐酸、硫酸、部分有机物,有机溶剂,极少数强氧化剂,属于医药研发机构实验室中的常见试剂,也是重点管制试剂。为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1988年12月20日多国在奥地利维也纳签订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即《八八公约》,我国也在1989年10月2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八八公约》第12条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相关内容。《八八公约》最初在附表中列管了12种易制毒化学品,分别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酸、哌啶。1992年联合国通过决议增列了10种易制毒化学品,使《八八公约》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了22种,增加了N-乙酰邻氨基苯酸、异黄樟脑、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高锰酸钾、盐酸、甲基乙基酮、硫酸、甲苯。
       随后,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对附表进行了两次修正,目前,《八八公约》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有23种,详情见下表:



      为履行缔约国义务,我国陆续颁布多个法规和规章对《八八公约》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援引《八八公约》所列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按照在制毒反应中承担的作用不同,将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第二、三类是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配剂。
      与此同时,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或地区后被用来非法制造毒品,2005年9月,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通过《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未经过许可,不得出口。此58种易制毒化学品中除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的外,还有碳酸氢钠、活性炭、二氢黄樟素、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氯化铵、硫酸钡、碳酸钠、乙酸、乙酸乙醋、氢碘酸、红磷、异丙酮、碘、三氯乙醛。




       二、“易制毒”的特性   
       易制毒化学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化学品,具有如下特性:
       1、合法使用性
       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医疗领域、科研领域及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如胡椒醛广泛用于香料和香精的制作;麦角胺在医疗上可用于产后控制子宫出血,促进子宫收缩;高锰酸钾更是生活中常见的消毒剂、氧化剂、漂白剂。
       2、容易制毒性
       除了合法使用外,易制毒化学品还可以用以加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这些药品往往会给人带来致幻、致毒。上文提到的胡椒醛可以非法合成摇头丸(MDMA),麦角胺是非法制造致幻剂麦角酰二乙胺(LSD)的重要原料,高锰酸钾则作为强氧化剂可参与从可卡叶中提取可卡因。
       3、应被管制性
       易制毒化学品的容易制毒性决定了其应该被特别约束。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购销、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中严格管理,防止其被不法分子获取,用于制造毒品。
      据此,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理局于1998年2月24日公布了除特别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外的74种易制毒化学品清单,作为特别监视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小结
      因此,作为新药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尤其是经常接触化学试剂的研发人员,我们有必要熟知易制毒产品的特性,并且引起足够的重视!平时做到妥善保管与记录,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使其不慎进入到不正当的使用途径当中,从而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来源:药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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