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的保健食品剂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附页中注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名称、证书变更的有关信息。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附页中注明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组织生产,超出品种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